法院判決指出,洪肇義於2018年間擔任海巡署視察(現已免職)時,與詐團成員翁治豪(通緝中)合作,以投資虛擬貨幣或偵辦刑案分配獎金為由,向4名替代役部屬收取銀行帳戶、密碼及金融卡,連同自己的帳戶一併提供給翁男當作犯罪工具,讓詐團詐得200餘萬元,洪男因此被檢方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洪男因案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海巡署於是對洪記1大過,之後再次召開考績會,考量洪犯加重詐欺並違反《洗錢防制法》,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因此於2021年8月18日核定洪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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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肇義於高雄地院審理時否認幫詐團洗錢,他辯稱,自己與翁治豪投資數百萬元失利,背負鉅額債務,所以才與翁男合作媒合虛擬貨幣交易,並提供自己與同事帳戶,洪男為提高交易量,由他提供自己與同事帳戶,供買家匯入,再由他轉匯或提領交翁男支付賣家。自己也是受害者,並未涉入詐團洗錢犯行,也沒詐欺、洗錢犯意。

法官不採信洪肇義供詞,認為洪男身為海巡署高官,還是警大碩士,應知悉不得任意交付帳戶,且洪男取得款項後,又領出交付他人,過程完全沒留任何單據,刻意隱匿金錢去向,認定洪男是詐騙集團共犯,因此依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判洪男徒刑1年,併科罰金10萬元,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4021元。

洪肇義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洪男擔任警職多年,對犯罪行為理應更有警覺,但他卻將自己與同仁帳戶提供詐團使用,犯後還飾詞卸責,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仍駁回洪男上訴,全案定讞,洪男將入獄服刑。

此外,洪肇義另不滿海巡署將其撤職不合法,打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洪男被刑事法院認定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已被判刑,認定有圖謀不法利益,因此判決洪男敗訴,全案目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