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張男透過朋友認識這名未成年少女,他見對方頗有姿色心生歹念,某日趁著眾人聚在安南區一處工廠打麻將,先潛入廁所,將手機藏在洗手台下方U型水管縫隙,確認少女要使用時,趕緊開啟錄影功能離開。
少女隨即在廁所內更衣,過程及上半身裸露、私密部位都被手機鏡頭拍下,她無意間瞥見手機,大驚失色,後來告知母親,帶著她向警方報案,警方找到張男,警詢及檢方偵訊時他都坦承犯行,且有工廠監視器、手機錄像做為佐證,檢方偵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起訴,這是本刑7年以上重罪。
該項為「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但法院合議庭認為張男以「偷拍」方式,在少女不知情下攝錄,並無「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狀況,認為公訴意旨不符法律規定,依法變更認張男犯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張男律師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影片未觀覽或外流,傷害未擴大,希望能減刑,合議庭則認為他已成年,卻為滿足私慾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受創,且未取得對方諒解,審酌各項情狀後,依法判處他2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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