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鄭女得知陳女將調任至該小學,並在2023年7月17日到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於是提前訂製6對花圈,在當天上午7時許擺放在校門口圍牆外側,花圈所標示的文字,指涉陳女在原學校任職期間,做事風格引起同仁、家長及學生痛苦及困擾,聽到她要調離大家都很開心、能逃離苦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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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主張這行為指涉她做人做事失敗,減損其社會評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因此提告求償20萬元;鄭女則不否認有訂製花圈及要求標註相關字句行為,但強調沒有侵害名譽權的意思,且上頭書寫內容並未使用任何情緒性用語,「脫離苦海」是描述師生及家長的情緒感受,也非指特定事實,言論是屬於評論性質意見表達,客觀上難認有貶損其社會評價。
案件由台南法院柳營簡易庭審理,法官認「脫離苦海」是描述陳女與才藝班師生、家長分道揚鑣,與當時情境相符,且花圈上的「脫離苦海」詞語並未具體指摘陳女特定作為,不算事實陳述,而是個人的主觀意見表達。
法官認為即使部分用語讓陳女感到不快,但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難認是出於惡意、基於貶損陳女名譽為之,可認是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因此判鄭女免賠,可上訴;據悉,陳女尊重判決,將不提上訴,但對於鄭女行為仍不能認同。
柳營簡易庭認為,以「脫離苦海」一詞描述原告與其藝才班師生及家長從此分道揚鑣,也與當時情境相符。然而,花圈上所載「脫離苦海」一詞並未具體指摘其何等作為特定事實,應非屬事實陳述,而是個人主觀意見表達。
法官指出,縱有部分用字遣詞令原告感到不快,但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詞,該所為難認是基於貶損原告名譽唯一目的而出於惡意為之,尚可認是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法官判鄭姓教師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