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蕙萱不滿陳姓丈夫於2022年6月12日對其施暴而心生怨恨,同月16日清晨5時45分許,她見陳男在臥室熟睡,於是拿著加熱過的熱水壺,朝陳男臉部潑灑滾燙熱水,致陳男身體表面積達20%二級燙傷併橫紋肌溶解症,陳男痛醒起身欲追打王女,王女轉身逃跑,卻遭陳男拉住頭髮後倒臥在置物箱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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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蕙萱見置物箱上有1把水果刀,於是左手反握水果刀朝陳男胸腹猛刺擊1刀,因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並刺破下腔靜脈,致陳男受有左右側血胸、氣胸(左右肺塌陷)、大量出血,陳男先跑到浴室,再跑到陽台對外求救,自行將水果刀從身體拔出、往大樓中庭丟下,仍於同日8時重傷不治死亡。王女則在警方到場後,坦承殺死丈夫。
王蕙萱於台南高分院審理時,雖對犯案過程與結果都不爭執,但否認殺人罪,僅承認「構成傷害致死罪」,但法官認為,根據法醫研究所解破報告、相驗及解剖照片,確認陳男遭水果刀刺穿橫膈膜等並刺破下腔靜脈大量出血及嚴重燙傷後死亡,另經比對水果刀尺寸、死者傷口長度為刀刃寬度2倍以上,深度約與水果刀等,且王女自白說,「我的左食指破皮傷,是當時握刀造成」,顯然王女下手力道甚重,刺殺犯意堅定。
此外,王蕙萱明知陳男傷勢嚴重,極可能喪命,卻始終沒有求救或採取救護措施,在鄰居上樓查看時,還回說,「沒事,吵架而已」,證明王女具殺人犯意。
王蕙萱為爭取減刑告訴法官,因受陳姓丈夫長期家暴,罹患壓力後創傷症候群而發生此悲劇,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法官認為,王女與陳男於2015年交往期間,曾有肢體衝突1次,婚後王女生產完,雙方曾於2020年間就屋內擺設意見不合而爭執,而後就沒有任何家暴的通報紀錄,且本案發生後,王女雖稱,陳男曾於2022年6月12日疑遭陳男動粗、施暴,仍無法證明王女是長期受暴的婦女。
王蕙萱雖有成大醫院診斷罹患適應障礙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就診時間為2023年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距離案發後快1年時間,王女也坦承本件案發前,並沒有任何身心科、精神科等相關醫療與就診紀錄,因此,無法認定王女長期遭受丈夫家暴而罹患身心疾病。
二審法官認定,撤銷原審13年改判刑度更重14年,使因為王女雖構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殘忍,且在員警到場後迫於不得已才承認是加害人,但就是否有殺人犯意,審理期間卻翻異前詞,否認有殺人犯意,顯見沒有真誠悔悟,不宜依法減刑,又王女於二審時改口否認殺人犯意,與原審坦承殺人犯意完全不同,因此在量刑審酌上也會有所變動,因此多加1年刑度。
二審認為,一審認定王女應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以及王女承認殺人犯行的量刑,並未恰當,且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輕,因此,合議庭斟酌王女犯罪動機、殺人手段、犯後態度、陳男母親請求重判意見後,撤銷改判為14年,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