紳策事務所律師劉振珷說明指出,在我國現行法律的價值排序中,仍然認為「生命是不可自我放棄的法益」,也因此現行《刑法》第275條仍存在對於受他人囑託、教唆、幫助自殺行為的處罰條文(俗稱加工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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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中,即便是最近親屬,若有上述協助自殺的行為,在《刑法》上仍然可能被評價為犯罪行為。倘若家屬是事前不知,而在當下發現親人有自殺的情況時,基於最近親屬的保護和救助義務,法律仍然會要求家屬要負起義務,提供必要的救助,否則有可能另外涉及遺棄罪。
此外,瓊瑤長年支持安樂死,今(4)日辭世託人代發的最後一篇臉書文提到,希望未來能有人道的方式、幫助老人「歸去」。
律師劉振珷認為,雖然國際間對於人民基於成熟、自主的判斷而決定積極放棄生命的安樂死議題有不同的看法,這也是我國長久以來不斷討論的生命議題之一;但目前的臺灣社會,僅有存在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末期病患可以選擇拒絕無效醫療,使生命自然結束的尊嚴死,尚未跨越到積極使生命逝去的安樂死。對於該如何看待生命的重量,這也是台灣社會值得省思與凝聚共識的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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