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為出脫旗下佳和、怡華、怡晉、佳園等公司持有的應華精密科技3千多張股票,命其特助王嘉賓與麗天投資董事長蔡漢凱簽下管理顧問合約書,約定29元底價出售應華股票,翁茂鍾在2005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間,出脫3023張應華股票,再由蔡漢凱以麗天名義,開立不實「顧問費」發票,再由佳和旗下各公司支付875萬餘元佣金給蔡漢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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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認定翁茂鍾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及《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依法起訴。台中地院於2008年6月間認定翁茂鍾、王嘉賓、蔡漢凱共同操縱股價犯行,各判8年、7年2月、9年等圖形,沒收犯罪所得894萬653元。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沒收的犯罪所得減為889萬653元。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豈料,更一審竟然大逆轉,改判翁茂鍾等3人僅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判8月並均減刑為4月,得易科罰金,翁茂鍾等3人被控的操縱股價罪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更一審大翻盤後,檢察官與王嘉賓、蔡漢凱等檢辯雙方均未上訴,翁茂鍾雖上訴,但之後撤回,全案定讞。

這起令人傻眼的判決定讞後,最高檢察署與廉政署等單位陸續收到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寄發的檢舉信,檢舉更一審確定判決疑涉弊,指稱「翁姓被告於本案更一審審理期間透過管道向承辦同仁請託關說,並表示和臺灣高等法院石院長多年好友非常麻吉,又經檢舉人看了更一審判決,通篇論述都是替涉案當事人脫罪之詞,憑檢舉人二十多年辦案經驗,這種護航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事有蹊蹺,這篇判決絕不可以拿見解不同為理由就此矇混過關,這一定有隱情」。

當時最高檢所屬的特偵組收到檢舉後,立刻發交台中、台北地檢署偵辦,但都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但發現有司法官在翁茂鍾涉案審理期間有行為不當情事,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監察院也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本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所屬最高檢單研擬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依法提非常上訴主張,原定讞判決讓翁茂鍾等人得以逃脫操縱股價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輕刑,其判決理由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各界質疑司法審判公正性,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必要,因此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沒有非常上訴意旨所指的適用法規錯誤、判決違背法令等違誤,有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非不利於被告,也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從提起非常上訴,此外,非常上訴意旨另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的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亦屬無據,因此認定本件非常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