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蔡男與吳女2015年相識後交往,自2016年起,吳女以多種理由向蔡男索要數百萬元不等金錢,直到2020年2月時,吳女傳LINE訊息告知蔡男懷有身孕,並附上一張驗孕棒照片,以及吳女家族群組截圖,表示母親要求聘金、金飾等,蔡男不疑有他,1個月內陸續交付現金,湊齊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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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後來吳女藉口吃藥怕影響胎兒,在告知蔡男後前往婦幼診所墮胎,但蔡男並未陪同,也懷疑吳女根本沒有懷孕,並從朋友口中得知吳女之前素行,最後發覺她疑似為了金錢才與他假意交往,氣得對吳女提告;蔡男表示,假設對方沒有懷孕就不會與她結婚,就不須支付這筆費用,因為他自始至終只看過驗孕棒照片,對吳女是否真有懷孕充滿疑問。
吳女則辯稱,她當時真的懷有蔡男小孩,與男方商量後去墮胎,但這樣沒辦法上班,因此跟男方要求補償,但並未到診所動手術流產,而是直接服用同事給的墮胎藥;但根據檢方調查內容,2020年時吳女並無任何前往婦科就醫紀錄,但卻傳訊告知蔡男「做完跟你說」、「護士說我待的那」、「怕干擾儀器」,跟吃藥墮胎說詞互相矛盾。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2人本為男女朋友,但吳女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自身並無懷孕,竟對蔡說謊藉此詐取金錢,破壞人際間信任,造成蔡男財產上損害,考量吳女否認犯行,未和蔡男達成和解或調解,犯後態度不佳,依犯詐欺取財罪處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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