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人李姓院生為重度自閉症者,無法以言語表達,且有雙向情緒障礙、重度智能不足,2013年起由家人委託德芳教養院全日照顧。2021年7月29日中午,李男出現情緒不穩、躁動情況,該院林姓教保組長、賴姓行政助理以徒手、按摩拍毆打李男,再以約束帶、繩索捆綁李男雙手、雙腳,將他反鎖在寢室,生活服務員周女則協助拿按摩拍、鎖門,以此剝奪李男的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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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下午2時許,李男掙脫從窗戶跳至走廊,周女發現後通知賴男前往,並喝斥被害人返回寢室,賴男、林男先持金屬掃把柄、按摩拍毆打李男,再將他手腳捆綁後留在房間內,各自離開。3人無視李男尖叫、反抗,導致他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併發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症狀,於同日下午5時許送醫不治死亡。
苗栗地院去年2月依私行拘禁致死罪,分別將周女判刑7年2月、林男8年10月、賴男7年10月,全案上訴中。李男父親、母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分別向德芳教養院及周女、林男、賴男等3人,連帶求償撫養費、慰撫金1100多萬元,合計共求償2200多萬元。
德芳教養院辯稱李男死亡當日並未長時間遭到拘束,又疑似患有癲癇,死因與林男等3人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尚屬有疑。林男等人說,當日僅對李男為隔離跟保護性約束,有給水也有鬆綁,3人的行為與李男死亡的因果關係尚須查證。
不過,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李男病歷及法醫鑑定報告,認定林男等3人限制李男活動範圍並拘束其四肢後,並未定時注意其身體狀態適時鬆綁,並給予水分及降溫措施,導致李男死亡,3人應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德芳教養院是3人的雇主,未盡職務監督也有責任。
法官審酌李男為重度自閉症,本就無力撫養父母,判決德芳教養院及林男、賴男、周女等人應連帶賠償李父喪葬費及慰撫金212萬2600元,連帶賠償李母180萬元慰撫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