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蒙與小旗是台大同一所大學的蒙古籍學生,2人在台相識後,2022年4月間正式成為情侶,但好景不長,2人交往不到一年,小旗提分手,阿蒙雖繼續與小旗同居租屋處,但晚上則外出借宿朋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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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蒙與小旗分手後心有不甘,去年2月27凌晨,他回到之前與小旗同居住處,發現她正在收拾行李準備到高雄找友人遊玩,瞬間醋勁大發,懷疑小旗到高雄找其他男人,竟硬上小旗性侵得逞。阿蒙事後還對著哭泣的小旗說,「我喜歡你哭的時候,當你哭泣、受折磨、受傷時,我喜歡你當下的臉部表情。」
2天後的凌晨,小旗自高雄回到住處,阿蒙剛好在她的住處,並再次詢問小旗是否與其他男人見面,小旗堅決不回應,阿蒙又吃醋立刻強脫小旗衣服,強吻對方私密處,還留下咬痕後對小旗說,「這樣妳就不能去認識其他新的男人了,因為我在你的身體上做記號了。」小旗反抗並揚言報警,阿蒙才離開。
隔天凌晨0時,阿蒙再到小旗住處,見小旗只穿著長版T恤,又激起色慾強吻小旗,還伸手撫摸她的私密處,小旗受不了大聲尖叫,阿蒙擔心被發現就放棄離開,小旗事後在朋友建議下報警、驗傷並提告。
阿蒙雖否認性侵、猥褻小旗,辯稱2人雖然分手,但知道小旗仍愛他,第一次是小旗主動口交才發生關係,第二次是看到小旗出遊回來有點累,才主動親吻求愛,留下吻痕小旗翻臉後才離開。第三次是他懷疑小旗發現他偷吃其他女人才生氣,他不知如何解釋,才自行離開。
不過,法院不採阿蒙辯詞,且比對小旗與友人供詞後,認定阿蒙3度侵犯小旗。第一次性侵既遂、第二次性侵未遂,第三次強制猥褻。全案一、二審均判處阿蒙4年10月、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