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30歲)曾任平鎮區一家電子公司工程師,離職後疑因缺錢花用,加上熟悉廠房內之動線,今年5月9日凌晨1時許,從廠房後方翻牆進入廠區,而進入該廠房後,先前往該廠房3樓,並從該廠房3樓之高架地板攀爬管線至4樓,其後即在該廠房4樓尋找有無可供竊取之電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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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林男在搜尋財物之過程中,即遭陳姓女員工發現,而林男卻趁陳女以電話通知公司主管之際,趕緊循其進入該廠區之原路線逃離。
案經警方據報,循線逮捕林男到案,林男坦承犯行,雖然他沒有竊得任何財物,但林男坦承自己從3樓的高架地板爬管線進入4樓,就在4樓的庫存區翻找物品,在找東西的過程中就被以前同事發現等語,檢方認為林男既已有物色財物之行為,已屬竊盜犯行之著手,因此依竊盜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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