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強曾因販毒、竊盜、偽造文書等罪,2012年9月入獄服刑,2017年8月假日出獄,而阿強是非婚生下女兒,女兒母親生下女兒就失聯至今,阿強入獄後,女兒是由阿強的母親一手照顧帶大,因此,女兒因為從小沒見過父母,非常渴望父母之愛,當阿強假釋出獄回家與女兒相聚,女兒非常開心,經常到阿強房間與父親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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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出獄後從事下水道工程工作,女兒只要等到阿強回家,就經常到阿強房間把握父女獨處的時光,豈料,阿強竟利用寶貝女兒的孺慕之情,竟於2020年間寒假期間,女兒9歲時,2度撫摸女兒胸部、下體,同年12月間還性侵女兒得逞。
女兒被父親性侵之後行為怪異,老師在學校察覺詢問得知阿強惡行後,立刻通報社會局並報警,女兒隨後被社工帶走安置。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女兒雖未責怪父親,並寫下「我希望爸爸改」、「我希望爸爸不要摸我」等,檢方後來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阿強。
全案歷經一、二審後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阿強共犯2020寒假2次猥褻女兒、2020年12月間性侵女兒得逞,各依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判刑4年2月、8年2月,合併執行10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