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一審判決提到,徐男認為孩子不服管教,去年3月起多次體罰男童,用凹折衣架、電源傳輸線等抽打全身,不顧他全身是傷,還要他裸體罰站等,又怕遭人發現,竟不讓男童去幼兒園上課、也不帶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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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日,徐男把身高120公分、全身瘀傷的兒子,浸泡於裝有溫熱水的收納箱中,不定時以蓮蓬頭朝他頭部沖淋溫熱水,且持續至少半小時以上,男童右上臂、右小腿、左小腿都因浸泡而脫皮,最後失能溺水窒息死亡

一審時檢辯雙方在「凌虐致死」與「過失致死」間交鋒,經傳喚兒童醫院醫師、法醫、學校老師、徐男母親及同居人出庭,檢方也出示徐男打人用的器具,以及手機拍下教訓男童過程影片,以釐清徐男罪責,最後依涉犯對未成年凌虐致死罪重判16年。

徐男不認有凌虐致死犯行,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管教小孩,且一審量刑過重上訴二審,徐男辯護人稱雖行為逾越管教範圍,但並非「殘忍而不人道」,不構成所謂凌虐,另外沖淋溫熱水行為是「加速退瘀」,在醫學上有相關根據,卻被認定為凌虐,另男童死亡與徐男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依目前卷證無法證明,請求二審撤銷改判,檢方則認上訴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

今天上午二審合議庭宣判,撤銷凌虐致死認定(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改以傷害致死認定(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在刑度量處上則維持16年判決,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將「凌虐致死」改「傷害致死」,刑期維持16年,可上訴。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二審將「凌虐致死」改「傷害致死」,刑期維持16年,可上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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