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院表示指出,被告黃男於1992年8月至2024年2月,在南投縣某國小擔任導師、科任老師及棒球教練,其於任職期間,明知被害人22位少年當時均為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之少年,對該等少年為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行為,共計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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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這68次犯行,包括加重強制猥褻罪共38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共21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1罪、強制猥褻罪共3罪、強制性交未遂罪1罪。
黃男犯罪時間橫跨18年餘,部分被害學生升上國中、高中仍持續遭到黃男侵害;他在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表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非常後悔、抱歉、會盡力去彌補自己的過錯,並與其中14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完畢,有意將自身資產變現一一賠償,但仍有8名被害人不願原諒他,或未能達成和解。
法官痛批黃男身為國小老師及棒球教練,本應教育被害人等養成健全之人格,竟趁被害人等不諳世事之年紀,為逞一己私慾,不顧被害少年幼小心靈之感受及人格發展健全,違反其等意願而侵害其等性自主權,造成產生終生難以平復的心理傷害。
合議庭審酌黃男犯罪手段、情節等各種情狀,68罪每罪分別判他7年6月至7月不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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