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裁定指出,京華城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尚有違誤,因此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認為,既使檢察官認為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實行圖利京華城公司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屬於《刑法》所稱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原裁定未詳盡說明認定的理由與依據,認定鼎越抗告有理,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
台北地院日前收到高院撤銷發回卷證資料,承審法官詳讀卷內資料,認為北檢裁定有理,並補強說明後,今天二度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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