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嚴姓男子今年3月9日晚間9時許,在台灣大道台中火車站前搭乘公車往港區藝術中心方向行駛,見1名未成年A女在新光遠百站上車,遂故意站在A女身後,拉下自己的褲頭拉鍊,以其生殖器摩擦A女臀部及右大腿外側,性騷擾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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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晚間6時許,嚴男再次到台中火車站前搭公車,上車後看到未成年B女站在公車上,遂故意站在她身後,以下體頂B女左側大腿及臀部部位,並利用公車煞車時,順勢以身體壓在B女身上。
同月17日晚間,嚴男又在公車上遇到B女,於是站立在B女身後,一手握拉環一手握鐵桿,呈現環抱B女姿勢,並以其身體正面貼住B女背部,再次對她性騷擾。
同年4月19日晚間,嚴男在龍井區坪頂站搭乘公車,刻意站在已成年的C女身旁,以雙手各拉住C女兩側鐵桿扶手,呈現環抱C女姿勢,以其下體磨蹭C女右側大腿部位。嚴男見C女因其姿勢及車內人潮難以移動後,竟食髓知味,掏出其生殖器對C女右側大腿磨蹭至射精。
嚴男坦承犯行,卻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法官審酌嚴男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依對A女、B女共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分別將他判處拘役35日、35日、40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對C女犯強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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