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名澳籍女子(57歲)與不詳之運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去年12月8日至馬來西亞收取運毒集團成員所交付之裝有純質淨重3890.03公克海洛因、純質淨重384.80公克古柯鹼之行李箱,隨後去年12月10日搭機攜帶上開毒品入境臺灣,並預計入境後轉交給其他成員,惟遭航警局會同海關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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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籍女子坦承運毒不諱,並有託運行李封條及登機證影本、毒品鑑定報告等證據在卷,桃園地院衡酌其於審理時坦認犯行,且本案毒品於機場即遭查獲,未流入市面,且衡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及各當事人之量刑意見,量處有期徒刑16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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