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許姓、侯姓、鄭姓男子分別在該公司任職2年到8年不等,3人駕駛公司曳引車擔任高空機具運輸工作,所需油料都在公司指定的特約加油站補充,登錄後再由加油站向公司請款,3人利用此一漏洞,在跑長程運輸趟次時,把車開到嘉義縣境內空地,將油箱內柴油抽出,以低於當時市價6到7元的行情「空手套白狼」賣給羅姓男子,羅男再轉賣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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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按月支付加油站油料費用,根據出差里程等資料換算,發現3人駕駛車輛油資有異常,追查後發現他們長期侵占油資,許男8年就侵占966萬餘元、侯男6年侵占884萬餘元,鄭男2年多侵占258萬餘元,共侵占2109萬6109元,換算每年多出逾百萬元不法收入。

檢警偵辦後將3名司機及羅男分別依業務侵占、贓物罪嫌提出公訴,該公司又對4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他們均對主張內容及金額沒有爭議,但表示無力償還,法院認為公司求償及要求金額有理,判決應予准許,仍可上訴。

檢方依業務侵占、贓物罪提出公訴,公司另提民事官司,嘉義地院判賠。資料照
檢方依業務侵占、贓物罪提出公訴,公司另提民事官司,嘉義地院判賠。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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