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為,朱亞虎雖認行賄犯行,但他與沈慶京等人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具體犯罪事實,有待檢方調查釐清,但在查明真相前,朱亞虎極可能為減輕罪責,運用共犯間的利害關係或自身影響力進行勾串,有高度的串證風險。

因此,台北地院於9月28日審理後,認定朱亞虎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收押禁見。

朱亞虎提出抗告後,高院裁定指出,北院認定朱亞虎涉犯貪汙收賄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未舉出任何具體事實足認朱有逃亡、串滅證之虞,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服羈押原因要件,原裁定羈押理由不備,因此裁定撤銷發回。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前天(9日)晚間23時召開羈押庭,(10日)凌晨仍諭知朱亞虎羈押禁見,由檢方還押至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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