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綱維於北院審理期間羈押至2021年3月17日,終獲法官裁定8千萬元現金保,加2千萬元人保,共1億元交保,還要到住居所轄區警局報到,結束約350天的看守所生活重獲自由,但他始終想解除限制出境,就在宣判前夕,他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但今年7月間遭北院裁定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遠航因前董事長崔湧等人涉及不法致財務出現危機,於是向法院聲請重整獲准,但張綱維卻隱匿自身沒有足夠財力或引進資金執行重整事務,而以樺福集團資金浥注遠航公司,詐得重整人資格而取得遠航經營及財產處分權。

檢方指出,張綱維陳報不實重整計畫,並隱匿高利貸資金來源,虛增營收、美化財報,順利完成增資獲取復航許可後,開始侵占遠航資金,認定張綱維涉在2015年至2016年間以「轉調樺壹款」名義侵占遠航13億餘元。

檢方還查出,張綱維明知遠航在2015年10月13日的帳上已還清所有關係人代墊款,竟將樺福集團關係人負債轉嫁給遠航承擔,隔年由遠航公司向合庫台北分行貸款22億餘元,並將貸款償還樺福等關係人於安泰銀行的20億餘元欠款。此外,遠航2015年完成重整後,隔年就出現嚴重的財務赤字,張綱維為避免遠航遭民航局裁罰影響航權,明知「小坪頂房地」市場低迷,竟在2017年12月29日將該房地過戶給遠航,讓遠航承受財產損害。

檢察官認為,張綱維將遠航資產充作私人金庫,供樺福資金操作之用,甚至把爛尾樓等不良資產全部拋給遠航,更將債務轉嫁給社會大眾承擔,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認定他涉犯《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罪、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多項罪名。

檢方還痛批,張綱維不顧飛安問題,既無自有資金,也無力籌資添購新飛機、新發動機或更新飛航軟體,致遠航僅能沿用老舊飛機,嚴重影響飛航安全,置消費者旅運安全於不顧,影響民用航空業正常發展,涉犯情節至為重大,請法官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