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小明指控被父親拳頭重擊致頭部多處瘀傷,2014年7月17日控告父親傷害,由新北地檢署李姓女檢察官承辦,女檢傳小明母親證述事發過程外,還參酌小明指控內容及病歷等證據,認定小明父親傷害罪證不足,對其父不起訴處分,小明聲請再議被高檢駁回,再向新北地院提交付審判也被駁回。

小明對女檢採母親證詞而敗訴心生怨恨,竟在YouTube及Yahoo以暱稱「母親替施暴身障的父親求情對離席女檢門外行賄、母親沒有否認」設帳號,又以自行撰寫的「AutoPost」自動留言程式,在網路新聞下留言約620則小明母親行賄女檢的不實內容。

直到去年3月間,女檢在士檢辦公室上網時發現小明的貼文,而且反覆出現,她為證明清白,同年6月12日將所有留言及暱稱截圖存證,控告小明誹謗。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法官傳喚小明父母出庭作證,小明母親感慨說,2014年8月29日庭後,小明竟然要求她與丈夫下跪,還訴說小明因身體行動不便,從小就提供電腦課程給小明學習一技之長。小明父親則無奈說,小明當時與母親發生爭執,他認為小明不宜以強烈字眼指責母親,因而指責小明行為不妥,小明竟一氣之下抓起熱水瓶,將熱水潑向母親,他上前阻止才與小明一起跌坐倒地,開庭後,小明要求父母下跪,因顧及家庭和諧才妥協,並難過地說,「我們做父母的做這件事,我到現在還是很痛」。

法官根據女檢提出的小明留言截圖、自白供述、小明父母證述、扣案電腦、手機及網路留言等卷證資料,認定當天偵查庭過程,小明父母與女檢並未接觸,認定小明誹謗犯行。

法官審酌,小明僅因不滿女檢對其告父傷害不起訴,就在網路社群及自設留言程式,誣指母親為父親求情向檢察官行賄,母親沒否認等不實言論,且多達約620則,嚴重詆毀女檢名譽,小明雖坦承犯行,並寫信向女檢道歉有悔意,調解時也同意繳交公益金1萬元,但不願拋棄犯案電腦或由保管機關處分而調解不成,又考量小明為重度身障者、碩士程度及家庭背景等,因此依誹謗罪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此外,小明的律師雖請求宣告緩刑,法官認為,小明雖沒前科,但犯罪手段惡劣、且未獲得被害女檢原諒,若宣告緩刑恐難達警惕效果,不宜宣告緩刑;至於犯案電腦,因小明使用的電腦是就讀資訊研究所需,目的在研究、學習等,且內有其創作作品集,小明又是身障人士,較一般人更需要電腦,且電腦非專供誹謗使用,若沒收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宣告不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