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阮姓男子曾擔任台達電公司研發人員,明知台達電公司以約新臺幣1億3,495萬元之成本投入研發特斯拉電動車充電樁技術,經長期反覆測試、驗證之設計成果,且在電動車充電樁產業中具有獨特性及技術領先性,屬台達電公司極機密之檔案,若為競爭對手所用,不僅對台達電公司產品在全球充電樁市場之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亦將衝擊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命脈,竟將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後,再攜至大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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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男辯稱,他將台達電公司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是為求個人加班方便;其將台達電公司檔案備份到個人主機電腦,則是防止因台達電公司配發的電腦因硬碟受損而遺失資料,所以才備份在個人電腦以求保存;他將公開可查詢的法規資料重製到新任職的大陸地區公司配發的電腦作為字典用途時,不慎將台達電公司的檔案一併重製新任職的大陸地區公司配發的電腦,其主觀上自無違法營業秘密法之犯意。

然法官認為, 阮男將公司機密檔案複製到其個人主機電腦,已經明確違反台達電公司之資安規範,台達電公司禁止將文件資料攜出回家加班或用個人儲存裝置存取,亦禁止上傳到個人雲端硬碟。倘若他因一時回家加班所需而違反規定將機密資料儲存至個人電腦,衡情亦應於加班任務結束,或是離職並簽署離職函之時予以刪除,豈有故意違反公司保密措施,又不刪除機密檔案而長期保存之理?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另外,阮男所稱的公開法規資料,既係任何人均可任意合法取得,則阮男任職大陸地區公司期間,自行透過網際網路搜尋或是以其他合法管道取得即可,豈有與台達電公司的營業秘密檔案一同重製至新任職的大陸地區公司配發的電腦之理?依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阮男更有可能係將上述法規資料與台達電之營業秘密存於同一資料夾,一併作為其任職於大陸地區公司期間所參考之資料以便其方便檢索閱覽,因檢、警檢視扣案物內容發覺上情,才一時情急,臨訟杜撰,此部分辯詞自非可採。

桃園地院審酌阮男曾擔任台達電公司研發人員,明知前揭技術資料俱屬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若為競爭對手所用,不僅對台達電公司產品在全球充電樁市場之競爭力帶來不利影響,亦將衝擊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命脈,竟仍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導致台達電公司每年鉅額營業損失,犯後並未表達徹底之悔悟之意,猶飾詞推諉其責任,復未賠償台達電公司之損失或取得其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