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內容指出,任職豐邑機構的創辦人劉樹居等四人,明知本建案(豐采520)於民國107年8月7日、109年1月17日結構外審審查通過之基礎開挖擋土設計為在本建案週邊打設33.8公尺H型鋼擋土樁,以貫入土層8公尺(開挖面25.4公尺)後始得開挖,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4條規定使擋土設施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預防民眾之意外傷亡、防止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而危及公共安全,然為減少擋土費用之支出,竟基於違背建築術成規、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要求陳姓技師違反前開規定將H型鋼擋土樁長度由33.8公尺縮減為18.5公尺,以減少新臺幣(下同)1億5,598萬1,562元擋土費用之鉅額支出,又為免外界質疑,則以H型鋼擋土樁中加設27公尺劣質混凝土之地質改良樁(即CCP)因應。

 

另外,由洪姓技師出具錯誤且虛偽之檢核資料,假稱縮減後之擋土設計變位,符合安全之結構計算書配合,後陳姓技師更擅自將經結構外審通過擋土設計圖面抽換為縮減後之擋土設計圖面,交不知情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審查,致該中心誤信該縮減後之擋土設計,業經結構外審通過,而通過本建案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足生損害於北區安全衛生中心對於施工安全審查之正確性。

劉樹居等4人除以前述縮減後之擋土設計獲取暴利外,承前開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犯意聯絡,罔顧本建案周邊道路、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於109年2月17日辦理本建案發包之採購發包會議中,將縮減後之擋土設計之CCP長度再擅自刪減為15.5公尺(刪減百分之42.6,即18.5公尺以下全無擋土措施),以此方式再減少2,690萬1,640元費用支出。

另不顧本建案柱下抗浮樁旁地質改良CCP數量攸關本建案抗浮樁之抗浮能力,擅自縮減可能導致本建案倒塌之風險,竟仍將本建案柱下抗浮樁旁CCP數量刪減高達百分之45.6(由1,873支29公尺、總長5萬5,016公尺,減為1,103支27公尺,總長減為2萬9,905公尺),以取得不法利益1,791萬7,690元,以此方式再減少共計4,481萬9,330元鉅額費用支出,後由豐邑機構所屬頌揚公司將前開偷工減料且刪減多次之基礎工程發包與金霆公司施作,影響本建案基地及其周邊道路、建築物安全。

 

 

檢方指出,建案及周遭道路因豐邑機構偷工減料造成天坑坍塌,新竹縣政府自111年6月16日至112年5月1日間,總計發出4次停工命令,然劉樹居等人為求掩蓋未按圖施工偷工減料犯行及避免停工可能導致鉅額損失,置停工命令於不顧,繼續進行諸如吊裝柱體、大樑、鋼構、向下開挖土方等違法施工行為。

檢方條列4次復工中縣府涉貪縣長楊文科與縣府高層員工扮演協助角色,業者甚至直接到縣長室進行「溝通」,其中第四次「搶險復工」,楊文科明知是否復工應由專案小組專業判斷,竟仍於112年5月27日江良淵召集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中,以隨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對正在開會之江良淵要求稱:「一定要想辦法給他過」等語施壓,後專案小組果由江良淵主導下,同意本建案搶險施工7日。

之後楊文科仍於112年7月4日,前往喜來登飯店東館2109號總統套房與利害關係人劉樹居等人私下見面,接觸並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豐邑機構提供之免費餐食招待,並承諾稱:「7/9上階段搶險30天結束,可以直接銜接下去,直接往下做」、「搶險就是根據法規,認定地下室基礎工程還沒有完成有安全疑慮,才做搶險,不應分階段」、「豐邑之森復工可以儘速辦理」。

針對楊文科涉貪部分,檢方認為其擔任新竹縣長,應依職責善盡監督義務,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始不負人民所託,竟在未查明本建案基地周邊多次坍塌原因下,一再聽憑建商請託而對轄下公務員關說甚而共同圖利,更不避嫌收取利害關係之豐邑機構提供免費使用競選總部、餐券、餐食招待等利益,罔顧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巨大風險,逕以建商利益與被告江良淵共同為違法第2次復工,旋即發生坍塌,仍未生警惕,反共同私下決議在無專家勘驗現場確認安全下再次為違法第3次復工,以人民生命、財產作為建商違法施工豪賭之籌碼,比對其多次對外強硬表示務必徹查事故原因之宣示尤為虛偽,更不論違法復工多次造成坍塌,在僥倖無人傷亡下,仍不知悔悟,無視人民追求真象避免釀災之卑微請求,甚而幕後指示被告江良淵想方設法通過應由專家判斷之搶險計畫,踐踏專業,將人民生命、財產暴露於高度危險,破壞民眾對於首長照顧人民生命財產之根本信賴,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與營建品質,視人民生命財產為與建商交好維持關係可捨棄之棋子,犯罪之動機、惡性均重。

檢方說,楊文科多次施壓下屬執意悍然違法圖利建商之犯罪手法,竟致位高權重掌管建商命脈之一級主管心生畏懼反須低聲屈求建商以疏通議員,甚至低聲向建商報告違法之復工進度,更不論僅聽聞縣長惡行之處長配偶亦感危機而叮囑處長小心,無異使本應受節制之建商立於執法公務員之上,甚而敢囂張稱:「縣長我罵」、「可以跟他講明」、「不用安全」、「不用理他們」、「要強勢」、「到時候什麼都可不做」、「亂做、快交」等語,如無楊文科包庇袒護,如此曾有偷工減料劣蹟(例如:竹北浩瀚一品建案塌陷案)建商又豈敢如此胡作非為,更不致後續再發生第4、5次等坍塌。

以本建案量體巨大及週邊眾多之居民身家性命觀之,坍塌所生之實害及危險莫尤為甚,是其犯罪手法、違反義務程度及所生危害均烈,復請考量其任公職40多年,長期受國家栽培,受民眾付託連任新竹縣縣長,深受鄉親信賴,本應忠實服務民眾回報縣民所託,竟無視週邊往來上萬居民身家性命之憂,對近千位民眾連署求援袖手,甚且敢於第3次坍塌後仍私下稱:「豐采520 已經無關緊要,沒有人關注」,對劣蹟建商有求必應,還奢言對建商與民眾一視同仁,實有愧民眾託付,其侍建商如上賓、對百姓安居生活的請求卻如草芥般的不以為意,故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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