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主張,埋在箱涵內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造,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液態丙烯時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卻未停止操作,發生氣爆後,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因而要求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連帶賠償7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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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定市府也有4成過失責任,判決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3869萬,中油則沒有過失責任,但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下午宣判,認為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為8成,獲賠金額則縮減為1112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7月10日,院方首次宣判,同樣認定市府要為氣爆案,負8成責任,中油則沒有過失,榮化和華運賠償金額,自7千9百多萬元減至2847萬元。

市府發表聲明指出,二審法院認定中油無責,卻忽視中油也是氣爆事故Y型管線的使用者,氣爆發生前一日仍在使用該管線輸送丙烯,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輸送而已,二審法院卻未加審酌,實難昭公信。況中油、榮化及華運公司長期使用該管線輸送丙烯賺取龐大利益,竟長達4,626天未進行管線維管及檢測,如同變相認可埋設管線後,即便明知輸送之丙烯為極易燃之化學原料,亦毋須對管線採取任何之維護管理措施,也不用給予內部員工妥適之教育訓練,此見解除與現行法令相悖外,亦背離一般人民之生活經驗及法感情,市府難以贊同∘

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分析上訴第三審,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確。另外市府重申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保障參與求償救助計畫之災民權益,請各界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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