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表示,鄭銘倫自106年3月20日起至110年1月10日止,擔任新竹市食品藥物管理科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轄內食品、化粧品、藥物等違規案件裁罰等業務,竟與在竹市開設一家的商行(111年已歇業)的張姓男子合謀,明知109年2月至110年1月間,13家違規廠商所製作及委託在報紙、網路媒體、電視台刊登或宣播之產品廣告,因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且據民眾檢舉或其他衛生單位監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違規案,共計1,190件,鄭本應依上開各法律裁處罰鍰,竟以變更登記地或移轉管轄之方式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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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明知邱姓男子名下無資產可供執行,遂覓得邱男出面擔任商行名義負責人,且為使鄭取得裁罰案件違規廠商之處理權限,指示部分廠商將公司登記地址移至該商行,或指示部分廠商如接獲外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自行監錄或民眾檢舉違規廣告案件通知,先以出具陳述書之方式,偽稱違規廣告均係委由邱或員工刊登,藉此使外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將違規廣告案件移轉管轄至新竹市衛生局,鄭再利用其擔任科長之職權,將該類違規廣告案件,分案由其承辦,以不實登載公文書之方式使邱或商行成為名義受裁罰人。
隨後,鄭男以未合法送達、未錄案列管方式隱匿行政裁處書369件;以視同已裁處在案方式使廠商規避裁罰750件;以逕予結案方式使廠商規避裁罰71件。
而鄭隱匿上述不發之行政裁處書或逕自結案的公文後,竟私下交給張男,推由張男以1件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違規案2萬元、其餘違規案則1件1萬元之價格,向實際違規廠商索賄,總計受賄款項共計1314萬2500元,鄭男則分得其中的賄款442萬元。
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翁貫育在今年3月20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鄭的辦公室等共計16處,檢察官複訊後將鄭及張男聲請羈押獲准,並在今天偵結,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另外,行賄廠商6人,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