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是在去年2月7日下午4時許,騎乘大型重機行經彰化139線時被民眾檢舉。根據檢舉畫面,當時李男行經彎道時2度向右傾斜壓車,膝蓋幾乎碰到地面。彰化警分局認定李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出2張「危險駕駛」罰單,經監理單位裁處重罰1萬8000元、扣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車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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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未與他人飆車、競速、逼車、蛇行、站立、超速或跨越車道之危險行為,且行車路線均保持穩定,雙手、雙腳均於正常操作位置,因車輛規格及自己體型等因素為求穩定才以內傾姿勢過彎行駛,不能單憑內傾騎姿即認定他危險駕駛。
台中區監理所答辯稱,李男過彎時未減速慢行,右膝蓋以接近道路地面大幅度變換機車重心之方式駕駛,容易發生車身或身體伸越其他車道,也易導致車輛失去抓地力而傾倒,已造成其他用路人行車風險,危險性不言可喻,依危險駕駛規定裁處,自屬有據。
不過,法官檢視檢舉畫面後認為,大型重機過彎時常須配合車輛重心以協助過彎,從影像及Google街景圖可知傾壓過彎的地點均為曲率不低之彎道,李男2次於彎道處向右傾壓過彎,除右膝蓋一度接近道路地面外,其餘均正常騎乘於系爭機車上,沒有身體偏離車輛、放手駕駛或膝蓋摩擦路面,過彎後車身即回正繼續向前行駛。
法官還說,李男行駛期間機車均正常、穩定行駛在車道內,未見有高速超速行駛、變換車道、侵入對向車道或車身摩擦路面之情形,且除檢舉車輛外,未見有其他用路人行駛於該道路,自難認定他有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判決監理所應撤銷原1.8萬元罰鍰及吊扣牌照6個月的處分。可上訴。
彰化警方今天公布李男被檢舉的畫面,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並宣導騎機車過彎應減速慢行。但許多網友都說,騎士膝蓋都快要與地面摩擦了,還不算危險駕駛,「什麼才算危險駕駛?」並支持監理所上訴。但也有網友支持法官,認為是對重機友善的「進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