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如指控,2022年6月間與男大生在西區勤美綠美道參加1場機車車聚後,對方藉故欲歸還物品,邀她前往其租屋處,隔天凌晨2時許男大生不顧她的拒絕,在床上對她性侵得逞。後來男大生的女友前來,小如一度躲到廁所內,出來後,女友怒斥小如「妳怎麼在這裡,滾出我家!」小如隨即沈默離去,男大生追出去安慰,後來向女友坦承「做錯事」。不久,小如向學校反映遭性侵,並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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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坦承與小如在租屋處發生親密行為,但他辯稱,當天小如在他租屋看到衣櫃上的安全帽,二度表示她想要,他就跟小如說要就用錢買,小如說沒錢,願意以口交或幫他打手槍方式來交易,接著小如就脫下褲子幫他打手槍至射精,事後打電話安慰小如,小如說她感到不好意思,害他被女友責罵,還說自己「很想死」。
法官審理時,認為小如前後證述不一致,她在一審時證稱自己遭脫褲子與性侵害時,曾以腳踢男大生反抗,但在警詢或偵查中卻沒有提到,在一審接受檢察官詰問時,還說對案發過程已沒有印象。
另外,男大生女友證稱,當時去男友家時一直轉門把但開不了門,在門外有聽到男友與女友聊天的聲音,但是聽不清楚,也沒有聽到女生尖叫或者求救的聲音,進屋內後發現男友衣著整齊,小如則從廁所出來,「女生看起來很緊張,男生的表情是對我做錯事的表情」。
法官審理後認定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但小如證述存有瑕疵,對於男大生是否有以強暴方法或違反其意願性侵害,尚乏補強證據證明之,難認男大生有強制性交的犯行,一審判男大生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予以駁回,仍判男大生無罪。檢方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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