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判決指出,死者黃男與其他白男、高男、范姜姓少年共4人人,在2023年10月17日以帶看倉庫為由,約房仲的呂男前往水上鄉大堀村這處倉庫會面,呂男則與父親同行,當天晚間6時24分,黃男、范姜姓少年指責呂男電話中口氣不好,就動手毆打呂男,高男則在旁以手機錄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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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男父親持木棒回擊黃男,又把棒子交給呂男,黃男拿出折疊短刀與2人對峙,同行的白男則跑到倉庫拿鐵鎚,雙方爆發更激烈的肢體衝突,黃男先持折疊短刀刺傷呂父,呂男見狀拿出攜帶的彈簧短刀刺向黃男後背。同時間白男開車撞倒呂父要載黃男逃離現場,呂父腿部還遭輾壓,呂男持刀又向正要上車的黃男刺了一刀,再打開駕駛座刺傷白男,黃男身中2刀,送醫急救當晚9時3分不治,白男則有肝臟穿刺傷併出血性休克傷害。

嘉義地院表示,國民法庭評議時,反覆觀看監視器影響,就衝突發生的犯罪事實細節充分討論,最終從案件發生衝突起因、經過,及呂男使用凶器的犯罪手段、造成損害、呂男與死者關係、死者家屬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討論,評議後決定刑度,因考量呂男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其此案所犯的2罪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

嘉義地院。資料照
嘉義地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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