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與司法審判新制在2023年開始實施,本案也是台南地方法院第1件有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檢方在2023年4月下旬起訴2名收押中的王姓被告,共同涉犯家暴殺人罪,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規定,5月間成為該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判決書指出,王澤濬與被害人陳女為情侶,曾同居而具有家庭暴力法之家庭成員關係。王澤濬因認為被害人於交往期間劈腿心生不滿,而與王元平討論要將被害人約出來談判。王元平於111年6月5日使用Messenger訊息功能,假意邀約被害人來臺南遊玩。王元平於同日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前往台中,將被害人載往新化區住處附近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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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後王元平以視訊通話功能撥打給王澤濬,由王澤濬與被害人通話,二人發生口角,改由王元平與王澤濬繼續通話,王澤濬在通話中要求王元平教訓被害人,王元平答應後要求被害人交出手機,並自後車廂拿出撞球桿先朝被害人腿部毆打致癱軟倒地,又繼續用撞球桿毆打被害人多下。
王元平聯絡王澤濬,讓王澤濬透過視訊也看見現場狀況,並詢問王澤濬如何處置,王澤濬與王元平都知道被害人已無自救能力,王澤濬指示王元平將被害人獨留於荒野,王元平即駕駛自用小客貨車離去,並將被害人手機一併帶走。隔日王元平返回現場查看,被害人仍倒臥於原地且氣息尚存後,將此情況告知王澤濬,二人決意將被害人留在原地,導致被害人死亡。直到於111年7月12日,鄰地之地主經過該地點發現有白骨而報警處理。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王元平雖然有輕度智能障礙,但其能力僅略低於一般人,兇案發生時意識清楚有邏輯,知道是非觀念、評估利害得失,可預知發展結果,有一般生活能力及推理力,具判斷能力,未達減刑狀態。且從本案發生的歷程觀察,及被告王元平的說法,選擇不報警的理由是怕自己要坐牢,國民法官法庭再參考其在審理時的應對及表現等等,認為被告王元平本案並無因為智能障礙的情形,影響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綜上所述,被告王元平並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
判決書指出,被告2人都有輕度智能障礙的情形,但依據鑑定結果顯示他們能力只是僅略低於一般人,雖然成長環境也不佳,但這些因素並不必然導致被告2人犯罪,相較之下,被害人的智能及成長環境比被告2人還差,也沒有選擇去做違法的事情。不是智能、成長環境這些因素去迫使被告2人犯罪,被告2人在本案中有很多選擇的機會,這些選擇也只是不要去傷害別人如此基本、簡單的要求,對於被告2人並非困難,但他們卻仍然選擇去傷害別人,所以他們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他們的智能障礙、家庭因素不能當成犯罪的藉口,或者要審判者輕判的理由,否則無疑對社會上與他們有相同遭遇,卻安分守己、努力生活的人,是一種嘲諷、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