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林志成、潘和源濫用鄉長人事任用及調度權限,恣意職務調換、薪資補貼的方式詐取公款及圖他人私利,實屬不該,且迄今就其犯行全盤否認,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均請從重量刑,以昭炯誡。為嚴懲貪汙並澄清吏治,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6人皆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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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潘和源(中)遭檢方起訴。翻攝潘和源臉書
屏東縣新埤鄉鄉長潘和源(中)遭檢方起訴。翻攝潘和源臉書

起訴書指出,林志成擔任鄉長,適逢原機要課員屆齡退休,欲進用何男為機要課員,但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何男資格不符,國中畢業且未有相關經驗,僅能以臨時人員聘用。陳姓男子因符合資格,進用為薦任課員,領取較臨時人員高約1萬6千元薪資。機要課員薪資3萬7千元至3萬9千元不等,何男臨時人員薪資每月2萬3800元。

陳男從2020年5月到2022年7月,在每月薪資入帳後,薪轉帳戶提領薪資差額即現金1萬3千元朋分給何男,剩餘薪資差額約3000元則留為其配合詐領薪資的報酬,年終與考績獎金的分配方式則是陳男與何男領取的年終獎金相加後平分,另因臨時人員並無考績獎金,陳男將其受領考績獎金與何男平分。陳、何以上開方式總計詐得60萬8672元,何男從中分得43萬5500元,被告陳男從中分得17萬3172元。

潘和源當選鄉長後,聘用潘姓男子為機要課員,潘男一樣資格不符,就沿用前鄉長進用方式,同樣找來陳男,以相同手法交換薪資,每月提領薪資差額1萬4千元給潘男,剩下薪資差額約6千元作為配合詐領薪資報酬,年終與考績獎金相加後平分。陳男、潘男以上開方式總計詐得38萬8400元,潘男從中分得25萬4500元,陳男從中分得13萬3900元。

檢方針對具體求刑意見指出,陳男、何男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林、潘身為民選之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本應恪盡職守,並遵守國家法令,卻濫用鄉長之人事任用及調度權限,恣意以上開職務調換、薪資補貼之方式詐取公款及圖他人私利,實屬不該,且迄今就其犯行仍全盤否認,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均請從重量刑,以昭炯誡。為嚴懲貪污並澄清吏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6人皆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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