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府與大日公司以OT模式經營東岸停車場,簽約時約定建物為地上1層、地下4層,1樓的頂樓為廣場,大日得標經營後引進主富公司NET經營1樓空間,後續增建2至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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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大日所提出兩造間的委託營運契約內容,皆無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的約定。至於大日當時和NET簽訂的租賃契約和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東岸停車場的租賃關係及建物工程費用分擔,並不涉及基市府和兩造間的法律關係。

基隆市府委任律師簡榮宗指出,基隆地院法官在本案中,明確認定「東岸廣場係由大日公司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所增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約定由大日公司出資」、「系爭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基隆市政府取得所有權」以及「增建部分納入後續委託營運範圍,由大日公司營運」。

簡榮宗說明,雖然本案是大日公司起訴基隆市政府給付費用,並非主富公司(NET)起訴確認所有權的案件;但其實案件的爭點,都與「東岸廣場的增建」以及「所有權的歸屬」有關聯。

簡榮宗表示,前述法院所認定的事實,都與市政府的主張相同,也是主富公司在「確認所有權」的案子的「爭點」所在;相信另案的法官,也會參考相關的事證,做出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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