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戴男2007年入伍後,轉服志願役士兵,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現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教勤營第五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2021年4月以上等兵軍階退伍,隨即去廣東珠海市工作,同年5月結識化名為「百威」的中方情報機關人員,「百威」得知戴男是志願役士兵退伍,為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給付高額報酬利誘戴男當下線成員,要戴男在台灣吸收現役軍人加入組織。

運作方式為戴男在台灣吸收有意願配合的現役軍人,依「百威」指示,交付軍事機密資料,或在任職部隊刺探其他軍機,交由戴男將資料轉交「百威」,再由大陸地區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依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但戴男接觸楊姓、蔡姓現役軍人想吸收他們當下線,都被拒絕還遭檢舉。

戴男遭法辦後,於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減刑要件,此外,他發展組織未遂,未遂犯也可減刑,台南高分院對戴男減刑2次,今年4月依《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判戴男2年6月徒刑,上訴後,全案由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戴男將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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