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范姓男子是在本月3日12時52分許,使用捷運高鐵台中站1號手扶梯時,明知沒有任何緊急狀況,仍無故按壓「手扶梯緊急停機鈕」,導致手扶梯瞬間急停,險些造成後方乘客摔倒受傷。范男隨即離去,直到昨天上午6時30分許再次搭乘台中捷運時,捷運公司透過通報系統發現其行蹤,隨即通知捷運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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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捷運警察隊小隊長龐家瑜、警員林文宗,接獲通報後立即趕往文心中清站攔下范男,他辯稱因一時好奇手癢才按下手扶梯緊急停機鈕,由文心中清站副站長依違反《大眾捷運法》開立裁處書,依法裁罰1萬元。

台中捷運警察隊長洪坤寶表示,《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手扶梯上的緊急停機鈕,是在乘客跌倒、物品卡住等突發危險時,才可操作使用,以立即停止運轉,避免意外擴大。

洪坤寶說,捷運系統內的安全設備是「救命鈕」,不是惡作劇的玩具,民眾切勿因一時好奇或挑戰心態而觸犯法律,否則一按下去,不僅荷包大失血,如此造成他人受傷,除依大眾捷運法開罰外,若造成他人受傷可能觸犯過失傷害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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