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指出,陳宏嘉(31歲)與陳女同居,並育有一對當時僅10個月大的雙胞胎兒子,由陳女擔任傳播妹支應家計及清償陳男債務,陳男則負責照顧2個孩子。不料,陳男不滿陳女與工作所接觸之異性曖昧不清,且經常拋下稚子讓其獨自照顧等節心生不滿,2人於2019年11月3日上午發生爭執,陳男竟徒手掐勒陳女頸部,致陳女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陳男殺害陳女時,雙胞胎兒子正在睡覺,但他擔心2個小孩未來看待自己的態度有異,或遭受外界異樣眼光,且將來恐無人照顧,竟在行凶12小時後,即11月4日凌晨0時許,當時在地板上玩耍且毫無抵抗能力的雙胞胎兒子,放入洗衣機之洗衣槽內,再塞滿厚重之毛毯,蓋上洗衣機上蓋後,再蓋上2大件毯子意圖悶死他們。陳男聽聞2個孩子的哭叫聲,但仍坐在沙發上不為所動,直到確認已無哭泣聲,才將洗衣機上蓋打開,抱出已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的2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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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殺害陳女及雙胞胎兒子後,清理現場自己的衣物,為避免發出屍體過早腐敗發出臭味,將冷氣調低到22度,又在屍體噴灑香水,之後駕車離開租屋處,拿著陳女的錢四處與朋友吃喝玩樂,至同月8日在彰化縣網咖落網。

陳男勒死陳女的部分,被依殺人罪判刑13年確定;殺害2名幼子的部分,則被台中地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為,陳宏嘉一次剝奪屬於至親之2條無辜的小生命,犯罪手段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對社會衝擊極大,違反義務之程度重大,並造成重大、無法回復之損害,當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規定得判處死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官說,但經盤點陳犯罪之一般情狀,陳殺害2名稚子犯罪動機之形成受到其成長環境所養成之人格特質,及案發時面臨之巨大生活壓力極大之影響,而其成長歷程歷經父親酗酒家暴、母親精神病發作等因素,因而養成其低自尊、抑鬱、悲觀等人格特質,以及陳本身能力就不好,又遭逢一連串不可控之因素,諸如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因母親與陳不合吵架導致臨時需搬家、唯一感情依附對象陳女與男客曖昧不清等,導致陳面臨多重壓力每況愈下,再者陳欠缺來自家庭及社會的支援,無法由其他方式獲得支援及排解壓力。

法官認為,陳男於遭警方逮捕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殺害其稚子之犯行具有悔意,且表示有意願進行修復式司法,願意將名下所有不動產賠償被害人家屬,並主動全額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雖不能與完全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同視,但仍足徵其犯後確已知所悔悟,且其目前名下之不動產仍有相當之價值,足見其有意願與誠意積極且具體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以上之一般情狀應得以作為減輕陳責任之依據。

法官強調,經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陳仍有矯正及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且若經監所適當之處遇措施,亦非無降低其再犯風險之可能性。因此堪認陳男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是就陳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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