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陳之漢雖在直播時陳述艾瑪擔任健身教練期間,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但依照證人證述與艾瑪自己的貼文,以及艾瑪在健身房的人事資料、離職單等,足認陳之漢的陳述內容客觀上有合理可相信為真實的依據,也構成合理查證,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只要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合理查證,就不構成妨害名譽,陳之漢在直播中依據合理蒐集所得的資訊而陳述,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範圍,不構成誹謗罪,因此判他無罪確定。

高院日前開庭時,公訴檢察官主張館長不僅是網紅,而且是擁有「高聲量」的KOL(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因此館長對於言論的查證義務,應比一般人更高。

館長則透過律師強調,艾瑪離開健身工廠後,曾發文對於性騷擾男教練事件表示歉意,可見館長所言並非空穴來風。

針對量刑,法官問艾瑪的意見,但她沒開口,法官問她:「沒意見?」艾瑪點頭。檢察官則主張應改判館長4月徒刑。

庭訊後,記者針對檢方求刑4個月,問館長有何感想,他不以為然說:「這案子沒什麼好聊的,6年了誒,她(艾瑪)就是一直上訴嘛,我就久久得來法院,就這樣,這是很老的案子了,就妨害名譽案,就這樣。」

至於檢察官指控他沒有盡到查證義務,館長受訪說:「這個事情很簡單,她從成吉思汗離職後,一直在外面說她在成吉思汗被客人性騷擾,但當時我們調監視器影片就沒看到嘛,我們2個主管有問要不要幫她報案,她不要,離職後卻說我們都沒有管,怎麼可能沒有管?我這麼有名的人,我敢不管嗎?我員工都了解我,員工有任何事情,講了我一定幫,錢我都可以借了,妳被客人性騷擾,哇靠,我一定幫她啊,算了啦,隨便她怎麼掰。」

此案民事部分,法院去年判館長要賠艾瑪10萬元確定,對此,館長表示已經賠給艾瑪了,但抱怨:「民事庭法官覺得我講話很過分,臭幹啊譙,所以判我賠她10萬元,我也賠給她了,她認為她錢拿了,刑事就一直追(纏訟),這是我一直沒辦法瞭解的,我當年被她告的時候很氣,到現在...就來看看各地的法院長什麼樣子,她從新北地院告到台北地院,台北地院告到高等法院,我就來走走看看,學習一下法律就這樣。」

艾瑪日前出庭後離開高院時,不願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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