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依據政府機關對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安全檢查結果,林森店確實有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依照法定期限進行維護,而錢櫃林森店最高主管為店長,董事長練台生平時不會對錢櫃林森店內部事務指揮監督,工程施作事宜由他批准後交由錢櫃公司工務部發包施作,就算工務部人員未依據練台生批示內容而變更施工方式,但練台生本人並未違法,也沒有疏於注意而須負擔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刑責,因此今判練台生無罪。

不過,台北地院認定錢櫃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及電梯工程專案負責人黃思銘等人觸犯過失致死罪,因為他們疏未注意店內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使用,導致惡火奪走6人性命,還造成72人受傷。

台北地院今判翁珮雯1年2月徒刑、張惠純1年徒刑、黃思銘2年徒刑,以上3人均緩刑4年,須提供60至160小時不等的義務勞務,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

至於施工不慎引發火災的九康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被判刑3年,錢櫃林森店所屬的迪廣公司未提供適當職業安全設備及措施,判罰金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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