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林男委屈地說,當天他邀請友人到租屋處聚餐,突因急性腸胃炎而急著上廁所,但當時一夥人正在吃飯,眾目睽睽之下他不可能解放在褲子裡,為了守護尊嚴、道德並排解肚子劇痛,他才會借用阿山房間廁所,而且進入阿山房間之前,他發現另名室友正在洗澡,導致他無法使用公用廁所,一度憋著在客廳等待,直到忍無可忍才進入阿山房間借用廁所,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

一審法官認為在浴室「公廁」有人使用的情況下,若要求林男必須忍受肚子痛而繼續等待,不能進入阿山房間使用廁所,完全是強人所難的事情,雖然他事先沒有取得阿山的同意,但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

一審指出,若判決林男有罪,等於是法院告訴大眾「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但這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完全是「不正義」的價值判斷,因此去年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林男與阿山是室友關係,並不是路人隨便硬闖他人的住家,且林男是在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並避免在友人面前便溺以保全名譽,不得已才進入由阿山專門使用的廁所,雖然侵害了阿山個人居住的私密性,但阿山先前曾對室友們表示,如有需要可以借用他房間內的廁所,且阿山當時不在家、未將自己房間上鎖,林男因內急進去借用廁所,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不算違法,因此高院判決林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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