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易男收到民眾拾獲的皮夾後,先拿出裡面的470元,放進口袋,然後才撥打內線電話通知王姓小隊長,而遺失皮夾的張姓民眾黨員接獲通知來領取皮夾時,愕然發現裡面只剩7元銅板,另有470元不翼而飛。

王姓小隊長隨即詢問撿到皮夾的民眾,對方堅稱撿到的時候有查看內容物,裡面確實有470元,於是王姓小隊長到門口崗哨質問易男,易男才將口袋裡的470元掏出來,交給小隊長,把錢還給民眾黨張姓黨員。

北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私有財物罪起訴易男,此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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