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朱珍瑤(41歲)與擔任市議員公費助理的母親(66歲)、胞妹(39歲),在2018年底由阿姨(65歲)配合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印章,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30日以每月約3萬至35000元薪資聘任阿姨擔任助理工作,然阿姨每月所領得的薪資,均由朱母以現金提領或轉帳予朱的妹妹等方式挪為私用,總計詐得17萬7268元。

 

朱珍瑤供稱,阿姨負責在捷運新北市永寧車站發放競選期間剩餘的面紙、不用進服務處,面紙是分批拿到她的住處等語;而阿姨也表示,每周有3、4天都在永寧車站發面紙,且工作時間不一定;然檢方認為,當時競選期間已經結束,卻請阿姨在選後於服務轄區外發放競選面紙效益為何?實難以想像。

另檢方傳訊曾任朱珍瑤的多位前任和現任助理也稱,沒有印象見過朱的阿姨出現在服務處,加上檢方查出阿姨持悠遊卡進出永寧車站的時間均甚為短暫,且阿姨也稱沒有在服務處內做事,未曾打卡、未加入朱的助理LINE群組等。

桃園地檢署未採信朱等人的說詞,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將4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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