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校長被檢舉涉嫌偷拍,學校與住家都被搜索,並查扣到偷拍畫面等事證,檢察官前天聲請羈押獲准,全案將擴大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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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局今日證實校長已被收押,昨已指派督學代理校長,讓學校事務能正常運作,並依照公務人員懲戒辦法,將張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
據了解,該校長是在校外偷拍,不是在校園內,尚無學生與教職員受害。
高雄市教育局嚴正譴責觸法行為,已立即撤換校長、將該校長停職調查,若判刑將予以解聘。作業期間指派督學先行代理該校校長,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優先。
教育局表示,4月28日接獲檢調單位通知,該名校長涉嫌違反刑法,目前由檢調單位羈押偵辦中。由於事發突然,接獲檢調通知後,已經按規定馬上派任督學先代理該校校長職務,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第一優先。目前學校都維持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教育局也說,會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如確有不法情事,教育局絕不寬貸。
教育局強調,身為教育人員,道德操守為第一要務,校長為一校之長,務必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是教職人員所不允許。教育局也說,如果後續校長如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由該校長之主管機關—教育局來予以解聘。
高雄地檢署表示,4月10日獲報轄內張姓男子(男,62年次)疑涉有偷拍特定對象在浴廁內私密影像之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4月26日至張某住居所及所任職某國小執行搜索,並拘提張姓被告到案說明。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事實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於27日經法院裁准。
高雄地院說明,本案是因被告竊錄未滿18歲女子之性影像,分別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案經高雄地檢署偵辦後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
地院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另因被告本件犯行之性質對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巨,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權益加以權衡後,認為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及羈押相當性原則,而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3年4月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2月。
高雄市國小校長傳偷拍案件,市府是否追查這位校長在學校內有類似行徑?陳其邁市長今日市政會議前受訪說,本案於3月初及中旬的案發,在4月28日接獲檢察機關通知,該名校長在校外某處所,進行違反刑法319條相關的犯行,在偵查過程校長也坦然承認該犯行,所以也因為還有這些相關的證據,在進行保全及追查,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所以就聲請羈押獲准。
陳其邁說,第一時間教育局接獲通知以後,隨即在檢察官協同辦理之下,在校園進行包括整個反針孔相關的一個監測,並沒有發現任何的異狀,因為他的案發處所是在校外的一個某處所,其餘的資料也因為牽涉到未成年少年的相關案件,也有一些隱私保護的問題,案件也由地檢署來作統一的說明。
陳其邁說,市府認為該名校長惡性重大,決議給予解聘的處分,也會先指派督學來代理校長,到8月的時候,就會選任新的校長來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