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提告指稱,這家連鎖健身房雖在置物櫃張貼標語,要求消費者自行上鎖,但這標語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據《消保法》是無效的。
此外,周男告訴法官,他先前曾將背包放在健身房置物櫃裡,卻不知道被哪個傢伙鎖上鎖頭,害他無法取出背包,據他了解,其他品牌的健身房有提供「附帶鎖」的置物櫃,防止竊盜事件發生,而這家健身房要求會員自備鎖頭,更衣室沒有裝設攝影機,也沒派專人巡邏,顯有過失,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求償被偷的錢加上一倍懲罰金共4萬5000元。
法官認為公共場所置物櫃種類五花八門,較先進的要掃描QR CODE或輸入隨機提供給使用者的臨時密碼才能開啟,也有使用者自行設定密碼的,較傳統的有以鑰匙開啟鑲嵌於置物櫃鎖頭,或像本案健身房,置物櫃為分離式鎖頭,須由會員自己帶鎖,不過,有些游泳池、棒壘球打擊場等運動場所,指提供完全無門、無法上鎖的開放式置物櫃供消費者使用。
這些種類的置物櫃雖然安全性有優劣之分,但法官認為都在合理範圍內,本案健身房會員雖須自帶鎖頭而欠缺便利性,但並非各種置物櫃當中安全性最低的。
另外,健身房會員守則有告知消費者,健身房有提供保管貴重財物的服務,法官認為周男開始運動時,已經發現忘了帶鎖頭,卻仍甘冒風險,繼續運動,而非回家拿鎖頭或詢問健身房員工可否代為保管財物,顯見他原將現金2萬2500元放置在沒有上鎖的置物櫃中,是他個人選擇,不幸發生失竊事件,不能怪健身房,因此一審判決周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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