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2015年在臉書指金溥聰是「混蛋、爛咖、下流胚」,金男提自訴,怒告馮光遠公然侮辱罪,一審判馮無罪,但高等法院認為「下流胚」等語是謾罵、嘲弄,2016年依公然侮辱罪改判馮男罰金5000元定讞。

至於罵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案,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馮光遠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定讞,他拒繳罰金,曾因此入獄服刑。

張大春則於2014年因為媒體人劉駿耀質疑林義雄反核四絕食,痛罵劉男:「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下流胚、腦子裡裝屎。」法院最後依公然侮辱判張大春罰金3000元定讞。

憲法法庭針對這件釋憲案,今判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並未違憲,因為公然侮辱行為若依據個案表意脈絡,對於他人名譽或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無益於公共事務思辯、不具正面價值,在這範圍內,並不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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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合憲! 但他罵嘎老師「肥婆」獲翻盤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