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擁有碩士學歷的周女辯稱:「我不知道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為情報人員,我以為他們只是負責教育訓練的人員,也不知道他們的本名及化名不能講。」她還說:「我們進去受訓前的說明會,就會跟我們講要先想好受訓時的化名,所以我們在受訓時都有取化名。」

法官認為周女受訓前,有參與訓前座談,應知進入國安局後,將來所從事的業務與國家情報工作相關,也應該知道取化名是避免真實身分遭敵人知悉後,進行滲透或威脅,除了保護自身安全,也與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密切相關,不得任意洩漏本名與化名及階級職稱。

此外,周女當時在PTT發文後,有網友回覆「這篇文章會不會有洩漏國家秘密罪的嫌疑呀」、「把化名和本名打出來不好吧,要不要修一下」、「洩漏太多國家機密了」,可見就連沒有考取國安局特考並經歷受訓的一般民眾,都知道公開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的本名、化名及階級職稱,可能洩漏了情報人員身份機密,何況周女自己也有取化名,且在國安局訓練中心受訓數月,修習過相關課程,很清楚要恪遵保密義務,因此高院今仍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洩漏情報資訊罪,判周女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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