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林鼎岳辯稱當天跟女同學喝酒後,雙方親吻、擁抱、愛撫下體,女方沒有拒絕並說:「這樣會很想要。」後來他有在酒中下藥,但下的是夜市買來的「助興劑」,2人隨即聊天聊了2個小時,女方訴說她的感情失敗史,然後就一起睡覺到天亮。
但女同學證稱與林男是研究所同學,案發前認識約10個月,當晚林男邀她到拳館吃東西、喝酒,林男弄了很多種類的調酒,後來她有點醉想睡,就到拳館房間休息,醒來時發現林男抱著她,問她能否再喝,還說:「酒後不開車。」沒辦法送她回宿舍,她只好和林男猜拳、喝酒,喝了3 杯後又暈了,被帶到房間休息。
女同學告訴法官,她稍微恢復意識時,「覺得有東西濕濕的碰我下體,我有看到林男頭、臉在我下面,我認為他是用舌頭在舔我陰部,我覺得痛,就跟他說不要,他就停止動作,但換成摸我全身,後來我又沒有意識了」。
直到隔天早上6時許,女同學才完全清醒,被林男載回宿舍後昏睡到晚上9點,她認為一般宿醉不會如此昏睡,於是打電話跟老師說,老師要她去驗傷並採血、採尿。
由於女同學外陰部驗出林男DNA、體內驗出安眠藥成分,且林男辯稱他知道女同學沒有性經驗,所以只用手沾口水伸進她內褲撫摸,法院最後認定只有猥褻事證,難以證明強制性交,考量林男已賠償女方65萬元、是妨害性自主累犯等量刑因素,依以藥劑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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