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於紅尾伯勞鳥過境恆春半島期間,配合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共同執行「護野鳥反獵鷹」保護候鳥勤務,發現於隱密田野內,竟架設多支捕捉紅尾伯勞鳥用的陷阱「鳥仔踏」,旋即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案經警方埋伏蒐證後,查扣保育類野生動物紅尾伯勞死體4隻、一般類藍磯鶇死體1隻、鳥仔踏349支,後續通知相關涉嫌人等到案說明,全案於調查完畢後,依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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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被告張男明知紅尾伯勞(學名:Lanius cristatus)是經行政院農業部公告列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且過境候鳥,並未在臺灣地區有繁殖情形,族群量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予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竟非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試驗研究之目的,復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前某時起,在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段10筆土地內,架設其自行製作俗稱「鳥仔踏」之獵捕器具共349枝,用以非法獵捕紅尾伯勞鳥。
警方在112年9月27日18時15分許當場查獲,被告張男見狀隨即逃逸,追逐過程中,張竟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之犯意,持大鐮刀與警方對峙,並不斷向警方恫稱其有鐮刀等語,復隨即趁勢往水潭逃逸。嗣警方在現場扣得紅尾伯勞鳥死體4隻、藍磯鶇死體1隻,及鳥仔踏349枝等物,並於張住處扣得鳥仔踏半成品36枝。
檢方指出,被告張所為觸犯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等罪嫌。審酌被告張為滿足一己之私,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規範,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紅尾伯勞鳥,毫無保育觀念,所為甚有不該,且未能尊重辛苦執行職務之員警, 竟為前開加重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藐視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呼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金,切勿以身試法;如民眾有發現相關不法情事,也請踴躍向警方或相關保育單位提供情資,共同保護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