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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年4月間凌晨3點多,男大生用Line約在網路上認識的A少女出遊,A女答應後,男大生隨即租賃小客車,駕車前往台北市文山區搭載A女,以及另名未滿16歲B女,2人搭上車後,男大生立即將車開往北投區某溫泉會館,3人一同開房大戰、玩3P,男大生先後把生殖器插入B女、A女陰道,直到3人滿足性慾才退房返家。

但事後2少女家屬各自發覺,女兒的行跡有異,追查才發現男大生把女兒帶到溫泉會館性交,憤而報警提告。

士林地院審理時,男大生坦承犯行,被依2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有6月徒刑,法官審酌,男大生行為時年僅19歲,年輕識淺,且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和2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予以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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