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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3年6月26日晚間,當天女子與楊男、黃男一起在王男家喝酒,女子不勝酒力醉臥床上,王男竟強壓女子頭部逼迫她服務,之後又強行性侵得逞,隨後楊男與黃男也輪流性侵女子得逞,直到女子男友用微信聯絡女友,女子才脫困,並前往驗傷並報警。

3男到案時皆否認犯行,王男聲稱她與女子是半同居男女朋友,女子會來家裡找他喝酒,喝完都會發生關係,兩人是合意性交,當晚發生性行為後,他倒頭就睡,否認與2男輪流性侵,但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偵辦並起訴。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等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8年、黃男9年10個月、楊男7年6個月。王男未提出上訴,判決已定讞;黃男與楊男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至高雄高等法院。高分院審酌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遂駁回兩人上訴,但兩人仍可依法進一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