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指出,清潔婦於2018年間因從事到府打掃工作,而結識A女及其黃姓友人,雙方交換聯繫方式後偶有聯絡。隔年2月28日凌晨1時許,A女邀約清潔婦在租屋處附近的速食店見面,無意間提起曾欺騙清潔婦,自己與黃男為兄妹關係一事,隨後雙方一起返回A女租屋處時,清潔婦竟不滿自己受欺騙,將A女用皮帶綑綁雙手,拿布塞住A女嘴巴,還強脫A女身上衣物,對A女性侵逞慾得逞。
事後A女身心受創,憤而蒐證提告。法院判決時,依據A女提供的案發照片、病歷資料,診斷書證明、以及對話截圖照片,足見清潔婦罪證確鑿。
法官認為清潔婦利用朋友的信任,竟不顧情誼,為滿足一己私慾,以違反A女意願的方式,對A女進行強制性交行為,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導致A女身心蒙受相當程度之傷痛,且未與A女達成調解及獲取原諒。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考量清潔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最終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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