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蘊泉庄執行董事劉男承認將14名親友的健保卡正反面翻拍照片,交給特助何男,但劉男辯稱:「我有參與蘊泉庄飯店的營運決策,也會對飯店的裝修、維護事項提供建議,但我不清楚當時施打疫苗的程序,因為這不是我的業務範圍。」、「我雖以LINE傳送14人健保卡正反面翻拍照片,也只是想請特助何男確認他們是否符合施打資格,但何男並未回覆我,直到遭調查局約談後,我才知道有這件事。」

劉男並承認14人名單包含他妻子的姊姊及姊夫,還有岳父、鄰居及配偶、子女與自己姊姊家的司機及保母。

特助何男則承認將劉男交給他的14人名單,以及自己女友的父母親、兄弟、友人等9人名單,做成表格傳送給新北市觀光旅遊局承辦人,但何男辯稱:「我後來覺得不妥,有跟承辦人表示要撤回名單。」

一審認為劉男、何男並無偽造文書的犯行,去年7月判2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劉男指示何男將14名親友的資料製成施打疫苗名冊,何男又連同自己9名親友資料列於施打疫苗名冊,然後傳送給新北市觀旅局承辦人員,對於防疫旅館工作人員施打疫苗名單的正確性,造成損害,確實觸犯偽造文書罪,審酌蘊泉庄飯店因此被新北市政府取消防疫旅館資格,本案名冊上23人也被取消優先施打資格,損害並未擴大,今改判判2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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