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局也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面調閱周邊監視影像並已釐清犯案時間(1月7日)及掌握特定涉案對象來積極查緝到案以瞭解犯案動機,並將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及毀損公物等罪嫌調查送辦。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物罪責: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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