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當事人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表示,房客不繳租金累積將近30萬(從今年一月到現在,還有之前欠的),還故意浪費水長達二個多小時,拿刀下來恐嚇房東,請各位注意此人張XX。有報警了,但後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而記者爆料網指出,新北市泰山區明志一處公寓,今年8月間發生女房客與房東糾紛,女房客持菜刀找房東理論案,警方獲報調查得知,係因房東不滿房客常浪費水源,當天關閉水源引發糾紛,事後房東提告,警詢後依恐嚇罪嫌將女房客移送法辦。女房客表示當天因煮飯時水源遭房東關閉,便順手拿菜刀至房東住處敲門理論。房東則表示,因女房客常不關水源導致浪費,當天見水源又沒關且敲租客門也無回應,於是關閉水源,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女房客手上拿著明晃晃的刀子去敲門找房東。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女房客手上拿著明晃晃的刀子去敲門找房東。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房東將不起訴處分書結論部分PO網,內容寫明,被告固有持菜刀至告訴人住處,大門外之行為,然審酌本件事發經過歷時非長,且被告除以菜刀刀柄敲門外,並無其他朝向告訴人揮舞、恫嚇,乃至傳述何欲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等客觀行為,則被告之行為固流於情緒化,然在其當時未再進一步具體表達其他話語或行為之情形下,究竟其當時所思為何?是否係欲實施違法手段來對付告訴人?抑或屬於埋怨告訴人或與之理論之舉動?在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判斷後,既仍存在有利被告之合理懷疑,亦查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憑佐之情形下,實難徒以告訴人主觀感受,率認被告行為屬於刑法恐嚇罪規定之惡害通知而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揆諸前述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應認其罪嫌不足,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女房客持刀大聲吼叫。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女房客持刀大聲吼叫。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網友見狀議論紛紛,「現在都是欠錢的在砍債主就對了?」、「面對瘋子拿刀恐嚇,當然是要躲起來啊,誰要跟她面對面呀!」、「整個就像流氓樣,房東還讓他欠到30萬也太好心了吧」、「可怕,遇到垃圾人」、「人善被人欺」、「這樣還不起訴傻眼餒」、「台灣的司法真的很可悲啊,善良人都要被這些欺負」,「太扯,拿刀恐嚇事證明確,恐龍法院」。

房東貼出不起訴處分書結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房東貼出不起訴處分書結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網友議論紛紛。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網友議論紛紛。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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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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